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吉24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龙双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已执行案款人民币12,809,560.14元。将其中执行案款12,728,571.1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人民币80,989元作为申请执行费划拨到本院案款账户。本院在恢复执行后,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吉24执恢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延边长白山仙峰滑雪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待分配款人民币860,404元到我院账户并于2022年7月22日发放到申请人指定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民初5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