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平等与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72民初205号
原告:***,男,193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原告:***,女,193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井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5976867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841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十字路乡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956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诉被告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乔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零晨
书记员詹成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