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1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2号嘉和南湖之都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费慧。
被执行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井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390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终9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143213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