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133号
申请人:***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3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0282645C。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04460522。
法定代表人陈慷,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94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941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133号
申请人:***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3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0282645C。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04460522。
法定代表人陈慷,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94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941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