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1414号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有限公司(原淄博齐晋铁路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2983436C。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西首清源商务中心801室。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51158E。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共青团西路270号剑桥国际广场东部二层浪潮产业创新中心2226号。
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4324095C。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大厦1701号。
被执行人:青岛泰成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971741220。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308号***珑郡10号楼1**101室。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0191P。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有限公司(原淄博齐晋铁路仓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212执9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564982.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所有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