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商混款643475.47元,并承担受理费5117元、执行费8835元,以上合计657427.47元。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其名下有鲁B5M2**别克牌车辆、鲁BNY1**东风日产牌车辆、鲁B02C*****牌车辆、鲁B1R7**五十铃牌车辆、鲁BW58**奥迪牌车辆,上述五车辆已由本院在本案首次执行的(2021)陕0204执736号案件中依法查封,在查封期限之内。除车辆外,多次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