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青岛建宇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财保12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5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青岛建宇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海门路69号2号楼1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厉岩,总经理。
被申请人:季瑛,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厉岩,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现市北区)杭州路7号188户付2。
被申请人:孙政,女,1968年2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瑛,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宇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季瑛、厉岩、孙政、鲁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宇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季瑛、厉岩、孙政、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松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