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执28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海防工程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会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防工程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行审1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20761元,执行费2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海防工程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761元,本院扣缴执行费211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761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行审13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