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7685号
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银川公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西侧上海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公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银川公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5元,减半收取计8692.5元,由原告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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