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金河源电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金河源电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22号贵州省贵阳富源医药物流园一期1栋1层48[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金河源电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0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金河源电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1.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的智能监控安装项目,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交管系统项目所需的货物、设备,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及后期维护,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2.被上诉人已对各合同内余款**确认完毕,并对合同外的安装费用也已签字确认完毕,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多年,无移送的必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多份合同,上诉人负责土建、提供设备及安装、调试、维护等,案涉金额达448.7万余元,根据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及工程规模,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上诉人诉请的工程项目位于贵阳市所有辖区,被上诉人自述其贵阳市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观山湖区,且案外人针对案涉工程亦在贵阳市相关机构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