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25号
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0820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民悦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6177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