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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卓品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9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品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地区新港街前**17栋1门04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审第三人:天津朴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前**17-1-4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卓品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朴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0民初2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4.04元,减半收取4532.0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