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1532号
申请人:高学斌,男性,1958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211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于瑞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高学斌与被执行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邹劳人仲案字[2022]第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石孝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