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512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21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