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金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小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金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海金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刘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