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迁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青海金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8号。
组织机构代码:71040471-2。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金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金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金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青海金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