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与西宁市交通运输局、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308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西宁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被告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被告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被告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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