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2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个体,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1号楼1**11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4MA75464A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0773B。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玛央吉 人民陪审员 达西尼玛 人民陪审员 黎 蓉 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非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