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2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个体,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1号楼1**11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4MA75464A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0773B。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玛央吉
人民陪审员 达西尼玛
人民陪审员 黎 蓉 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非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