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成,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湟中区水利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通宁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成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湟中区水利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22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成以与被上诉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湟中区水利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曾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曾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曾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