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曾成、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成,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湟中区水利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通宁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成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湟中区水利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22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成以与被上诉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湟中区水利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曾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曾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曾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