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全,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湟中区水利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全诉被告湟中区水利局、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