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307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23)3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73701.2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5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补助金共计173701.2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250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3)青0104执307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