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2322执7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核算,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9502.8元。2024年3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657159.11元(含执行标的、利息、执行费)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中。2024年3月7日,本院向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4609558.11元(含利息),执行费47601元转入本院诉讼费专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应予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