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铭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来有林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铭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拦隆口镇后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火车站街道办事处平原村一社62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宝库乡五间房村131号。 原审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201室、1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铭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铭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收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在2024年2月8日之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铭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