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池、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加埜智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公司”)、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硝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故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章毅
审判员陈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