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13民初81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密,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珍,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
法定代表人:林哲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闽,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西路**v>
法定代表人:加埜智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捷,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公司)、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硝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收到***的民事起诉状,进入诉前程序,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闽021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不服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闽02民终1193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密、被告清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闽、电气硝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清水公司、电气硝子公司连带赔偿***房屋损失244166元。事实和理由:***的房屋与清水公司承建的项目相邻。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份期间,清水公司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打桩过程中,造成***房屋墙体多处严重破裂,透墙而过,房间面板严重破裂,卫生间地板严重开裂,门窗变形,石头门压破等损坏,现房屋已成高危楼房,随时可能危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整体翻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房屋于2014年11月、12月间因清水公司、电气硝子公司建设施工受损,计算房屋损失时成新率应以此事件为基准日,房屋此时已经使用18年,据此计算的成新率64%,折旧后应为244166元。根据法律规定,清水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电气硝子公司作为项目的所有人,应当对***的上述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多次与清水公司、电气硝子公司协商,清水公司、电气硝子公司却故意推诿、拖延不予解决处理。
清水公司辩称,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予认可。本案是一般侵权法律关系,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请求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从原审到本案的过程中,原告充分行使了鉴定的权利,除了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外,其余鉴定机构都做退件处理,这也证明了本案的因果关系以及房屋损害存在不可鉴定性,房屋现状问题跟当时我方施工时房屋的现状发生了变化。方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已经被推翻,现不具有证明效力,其原告的主张没有可采取性。
电气硝子公司辩称,其同意清水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举证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申请表、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照片、马巷镇西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马巷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视频资料、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领款通知书、领取提存款通知书、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方成司鉴中心[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对[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异议回复函》、鉴定费发票、清水公司举证的电气硝子公司致厦门市建设局函、清水公司和电气硝子公司致厦门市建设局及质检站《关于桩基工程同西炉村村民发生纠纷的说明》、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物机构质量检测报告》、厦门市永大全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因房屋鉴定损失补偿所涉及的厦门市翔安区××巷镇××村××栋××楼损失补偿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建筑物定位测量验收记录、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锤击预制桩施工记录、试桩记录、桩基图纸、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有限公司液晶用玻璃生产线项目锤击桩机施工对翔安区××巷镇××号房屋安全性影响评估报告》,电气硝子公司举证的《建设工程先行介入监督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炉××村××组××号房屋的权利人。原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10日向***颁发《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载明用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二层。后***建造一层房屋。2000年1月16日,原厦门市同安区土地管理局出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坐落于××村××组××号,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2007年,***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建两层,一层主体为石砌体墙结构,第二、第三层为砖混结构,第三层未取得批建手续。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电气硝子公司系厦门火炬(翔安)产业区滨海东大道与舫山西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电气硝子公司液晶用玻璃生产线项目(功能栋)的建设单位,清水公司系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该地块距马巷镇西炉自然村约100多米。2014年11月,清水公司施工建设时采用柴油捶打桩机打桩。2014年12月,***向清水公司反映清水公司的桩基施工行为影响其房屋安全。
2014年12月期间,马巷镇西炉村村民多次向马巷派出所报警称因清水公司在承建翔安火炬园电气硝子项目过程中的桩基作业,导致其临近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其中***的反映尤为强烈。2015年1月6日,经协调,马巷镇西炉社区居委会、马巷派出所、清水公司及电气硝子公司代表到***位于马巷镇西炉里58-2号的家中现场体验桩基施工共振引发的震感,清水公司、电气硝子公司代表手持仪器对现场震感进行检测。
2015年1月起,***多次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多次协调且予以答复。2016年3月28日,清水公司对案涉项目150米以外的村民发放慰问金,金额每户1000元。其中80户村民领取慰问金。
马巷镇政府委托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马巷镇西炉村24栋居民住宅楼裂缝宽度进行检测。2016年4月10日,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建筑物结构质量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体现***的房屋所检测裂缝宽度范围:承重墙体0.29-2.21mm,砼楼板0.59mm。马巷镇政府又委托厦门永大全能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巷镇××村××栋××楼鉴定损失补偿。2016年4月18日,厦门永大全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评估咨询报告书,该评估咨询报告书评估***房屋所检测裂缝宽度大于1.5mm,鉴定单价46元/㎡,面积270㎡,鉴定损失价值为12420元。
2016年4月26日,前述28户村民中有21户领取了慰问金。***等7户村民表示不领取。后马巷镇政府通知***,其反映的由清水公司承建的电气硝子项目桩基施工影响房屋的问题,经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和厦门永大全能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检测和评估,确认补偿款为12420元。请***前往马巷镇政府办领取房屋补偿款。如十日内未领取,将依法办理提存公证。
2016年10月19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通知***,兹有清水公司因“电气硝子公司液晶用玻璃生产线项目(X2014Y05-G地块)一期工程”项目桩基施工对你的西炉村西炉46号房屋造成影响,于2016年10月17日将其所称应支付给你的上述房屋补偿款共计12420元提存于我处,请***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前来我出领取上述款项,提存期限为五年。***至今未领取该补偿款。
经本院现场勘查,***房屋的三楼部分:楼梯间顶板(天花板,下同)水平面有环状横向裂缝、靠西边卧室卫生间门及房门上角有穿透竖向裂缝,靠西边卧室卫生间地板有断裂裂缝,公共卫生间门上有穿透竖向裂缝,靠西南边卧室房门上有竖向穿透裂缝,西面墙体、顶板西南角各有一处渗漏痕迹,北面墙体有横向裂缝,窗台底部两侧有裂缝,靠东北角卧室西面墙体有横向穿透裂缝,东北面墙体有渗漏痕迹,卧室内可见多处轻微裂缝。二楼部分:靠西北角卧室顶板有断裂、渗漏痕迹,房门上有穿透竖向斜裂缝,卧室内可见多处轻微裂缝;靠西南角卧室顶板有裂缝,窗台底部可见多处轻微裂缝;楼梯间靠西侧墙体有渗漏痕迹,并可见有部分横向裂缝。一楼部分:楼梯间靠西侧墙体有渗漏痕迹,厨房顶板靠西侧可见一条南北走向裂缝,靠西南角房间石头门上可见破裂痕迹,客厅可见有横向和竖向裂缝。
2018年3月27日,***申请对房屋安全性、房屋受损价值、房屋损坏的成因进行鉴定。本院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定正选鉴定机构为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备选鉴定机构为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函告本院称,经其公司评估人员了解分析,主要存在房屋受损程度难以界定且其公司在房屋受损价值评估方面专业能力不足,予以退件。本院又委托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函告本院称,从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无法确定受损前的建筑物情况,无法准确评定建筑物受损价值,故无法开展评估工作。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回复本院称,针对房屋损坏情况,其现有资质和技术仅可对建筑现状进行安全鉴定,现有条件下,从技术上无法确认房屋损坏与清水公司桩基施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接受委托。2018年7月3日,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回复本院,称因鉴定“房屋损失原因”的分析评估属于“工程咨询资质”范畴,且该案件发生在2014年11-12月期间,该建筑就存在一定变形、开裂等受损状况,对该建筑之前的变形、裂缝等损伤状况无法确认,故其无法承接该事项的委托。
2018年9月3日,***申请对坐落于厦门市翔安区××巷镇××号房屋建筑存在沉降、变形、开裂等损坏程度进行检测并对该建筑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对房屋损坏的成因进行分析鉴定、对在房屋附近进行桩基施工行为对该房屋的安全性影响程度及房屋损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定正选鉴定机构为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备选鉴定机构为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福建方成司鉴中心[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安全性鉴定。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和现场勘验情况,经综合分析判断:受鉴房屋承重砌体结构和混凝土主要构件存在多处严重损伤裂缝,且承重墙存在多处斜向和水平贯穿裂缝,该房屋已严重残损,安全性等级为Du级。2.损坏原因分析鉴定。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该受鉴房屋为村民自建房,没有正式设计计算,结构、构件的构造不当且施工工艺不够规范,导致房屋本身抗震能力不足,为房屋受震损坏埋下了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单位对桩基施工的震动危害估计不足,未对毗邻建筑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受鉴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毗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是造成受鉴房屋损坏的间接原因。3.评估重建价值为人民币206015元。
该鉴定意见经当事人质证,本院经审查发现方成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存在遗漏鉴定事项、没有分析案涉房屋损害主次原因、缺失鉴定人职业资质证书及鉴定机构职业执照等问题。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告知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一个月内就上述问题进行补充鉴定。2019年6月28日,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关于对[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异议回复函》,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
诉讼中,清水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本院通知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谢朝松于2019年8月26日出庭接受了双方质询,另一鉴定人员侯社成以出差为由未出庭。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人员候社成出差为由未出庭,但未提供候社成出差的相关依据,仅指派鉴定人员谢朝松一人出庭,不符合规范。针对鉴定意见中鉴定事项存在遗漏、房屋受损原因分析不充分等情况,本院通知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限期补充鉴定,方成鉴定中心仅以回复函方式回应了上述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故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的回复函不具备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件,其内容改变了[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据此,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福建方成司鉴中心[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明显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鉴定意见书有明显瑕疵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于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现已不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2021年度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名册》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闽司[2019]19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已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故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已无法通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据此,本院对于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福建方成司鉴中心[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
对于***的申请事项,本院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定正选鉴定机构为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备选鉴定机构为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2月23日,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复函本院,称“房屋存在沉降”,我司没有该房屋沉降原始检测数据,此项鉴定无法开展。“房屋建筑存在变形、开裂等损坏程度”,我司与其相近的检测工作为:房屋侧向位移、房屋构件裂缝宽度检测。桩基施工行为的时间为2014年11月至12月间,施工期间至今已有6年多。若对房屋侧向位移、房屋构件裂缝宽度进行检测,其结果仅能反映目前状况,不能反映桩基施工行为期间状况。对该建筑的安全性进行鉴定,需要提供完整设计图纸。房屋损坏原因和桩基施工行为对该房屋的安全性影响程度不在我司检测(鉴定)资质认定范围内,无法对其进行鉴定。本院又委托备选机构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3月11日,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复函本院,称因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1.被告桩基施工行为已完成,无法进行测振检测以评估施工行为对原告房屋的影响;2.由于距受损发生时间较长,通过原告房屋受损现状的查勘和检测,无法区分桩基施工行为前后原告房屋受损情况差异,现有技术条件也无法明确受损情况(沉降、变形、开裂)形成时间,故不再进行鉴定工作。
本院认为,***诉请判令清水公司、电气硝子公司连带赔偿***房屋损失244166元的依据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如前所述,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的回复函内容改变了[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其出具的[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明显的瑕疵。因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现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故其已无法通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本院对于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评鉴(工质)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本院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复函本院称,因材料不充分及鉴定项目不在其检测(鉴定)资质认定范围内,无法对其进行鉴定。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复函本院称,因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不再进行鉴定工作。据此,***申请鉴定后,并未能通过鉴定证明其所受的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请清水公司、电气硝子公司连带赔偿房屋损失244166元缺乏依据。根据现有证据,厦门永大全能资产评估事务所受马巷镇政府委托对××巷镇××村××栋××楼所做的鉴定可以作为认定***房屋损失的依据。该鉴定评估***房屋损失价值为12420元,该损失系由于清水公司承建电气硝子公司液晶用玻璃生产线项目桩基施工所造成,故清水公司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向***赔偿12420元。***诉请电气硝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清水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7日将支付给***的房屋补偿款12420元提存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应视为清水公司已经履行对于***的赔偿义务。***应及时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领取上述赔偿款。***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敬霖
审 判 员 蔡景贤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海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