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朱彩云诉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申7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33号腾飞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4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彩云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依据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沪劳保发(95)83号通知第五项之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现原审法院用连续病假六个月的救济待遇来判决六个月以内的非连续病假的病假工资,显然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是错误的。本案应当根据每月实际病假天数,按日计算计发工资,才合情合理、正确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清水公司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清水公司原有劳动合同关系,至2017年1月13日因申请人***退休,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在2016年4月至申请人***退休前,申请人朱**基本请病假,被申请人清水公司每月支付了申请人朱彩云工资,工资金额远高于上海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现申请人朱**认为被申请人清水多扣其工资,要求补病假工资差额,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所作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朱**对本案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谷玉琴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