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102民初5231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9号益民大厦3层B号01房。
法定代表人:曾水清。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苏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