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清远市供水拓展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3民初4101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41************4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华、李欣驰,是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东源县广下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41************111。
被告: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益民大厦3层B号01房。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清远市供水拓展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供水拓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泽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植展鹏
书 记 员 谢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