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2民初62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低地村委会上湾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9号益民大厦3层B号01房。
法定代表人:曾水清。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粤1802民初6258号的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开设的账户44×××15的银行存款233184.82元。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开设的账户44×××15的银行存款233184.8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