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2民初625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9号益民大厦3层B号01房。
法定代表人:曾水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9元,保全费1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