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821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24465635。
法定代表人:曾水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组织机构代码:77624439-5。
法定代表人:桂文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行政助理。
本院在执行清远市亿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车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另外19件案在诉讼过程中己依法冻结,并已在执行中分配完毕;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已向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定抵押;其在建房产未经验收,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转让等手续。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