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永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永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82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永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城大道新桂苑**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永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金全,广东泽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082599554U,住所:连州市连州镇连州大道**首层(自编**)商铺。

法定代表人:童绍洪。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永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82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原告清远市永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清远市永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连州市宝盈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永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9年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中心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商铺和停车位)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行为,并将本次执行的情况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商铺和其他物业(停车位)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待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家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邓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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