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力伟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02民初839号
原告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力伟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辜伟隆
书记员  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