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370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王文彬,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增,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办事处霞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835641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梅山镇光前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6611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溪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9622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文彬、**增、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诉讼中***变更诉请为要求**、***、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部分工程款10000元,王文彬、**增、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愿与**、***、王文彬、**增、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进行协商处理为由,而自愿向法院提出对**、***、王文彬、**增、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