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4603号
原告:***,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原告:胡金发,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原告:**,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原告:***,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原告:***,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原告:**气,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原告:***,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光前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6611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七原告与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七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原告以与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金发、**、***、***、**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金发、**、***、***、**气、***共同负担。
审判员 **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