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2民初875号原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十里铺乡陈固村94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东路66号。
***与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计6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常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