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3民初966号
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永泰建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滨州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亭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