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5381号之二
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
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0元,减半收取计8005元,由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