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楠,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烟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强,总经理。
上诉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化学公司上诉称,中化学公司与格瑞特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格瑞特公司起诉称其完成了蓬莱至栖霞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建设,中化学公司等被告拖欠其工程款1242万余元及利息。因此原审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认管辖并无不当。中化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明
审 判 员 孙晓峰
审 判 员 王 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赵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