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楠,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烟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强,总经理。

上诉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化学公司上诉称,中化学公司与格瑞特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格瑞特公司起诉称其完成了蓬莱至栖霞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建设,中化学公司等被告拖欠其工程款1242万余元及利息。因此原审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认管辖并无不当。中化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明

审 判 员  孙晓峰

审 判 员  王 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赵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