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财保92号
申请人: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烟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中友,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柳建新,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