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1847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区徂××镇××号。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区徂××镇××村××号。
被保全人: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烟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901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