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1847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区徂××镇××号。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区徂××镇××村××号。
被保全人: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烟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901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