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1264号
原告:**,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军,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龙口市。
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烟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4177678P。
法定代表人:李力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被告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已于2019年4月29日更名为烟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本院认为,原告现仍以烟台市公路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9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彩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