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6民初1538号
原告:**,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玲,栖霞市庄园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栖霞市市府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局局长。
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号
被告:烟台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公路管理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林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