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245号
原告:济南嘉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济南东城物资市场院内B区西排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71039X。
法定代表人:范存玲,总经理。
被告:仁睿智信(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4-1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6FNU0E。
法定代表人:李俊岩。
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东座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2675B。
法定代表人:张凯。
第三人: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恒大海上帝景27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GB086Q。
法定代表人:路公祥。
原告济南嘉旭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嘉旭公司)与被告仁睿智信(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睿智信公司)、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雁公司)、第三人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华府置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
济南嘉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仁睿智信公司、山东宏雁公司向济南嘉旭公司支付80万;2.判令仁睿智信公司、山东宏雁公司向济南嘉旭公司支付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1倍LPR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仁睿智信公司、山东宏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仁睿智信公司、山东宏雁公司作为票据背书人,山东宏雁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将票面金额为8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编号:23014650002142020091172131XXX),背书给仁睿智信公司,2020年11月20日仁睿智信公司背书转让给济南嘉旭公司。涉案商业承兑汇票于2021年9月11日到期。到期后,济南嘉旭公司向仁睿智信公司、山东宏雁公司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并未签收付款,致使涉案承兑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现济南嘉旭公司为实现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系威海华府置业公司,威海华府置业公司系法人独资公司,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系其唯一股东。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安春蓉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