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264号之一
原告:济南神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济南东城物资市场C区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61650K。
法定代表人:高金翠,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东座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2675B。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被告:仁睿智信(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4-1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6FNU0E。
法定代表人:李俊岩,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海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崇德八大道2566号海亚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二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P7PB8F。
法定代表人:刘爱彬,执行董事。
第三人: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87号恒大雅苑8号楼二层商铺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76165127R。
法定代表人:周晓雯。
原告济南神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钢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雁公司)、仁睿智信(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睿公司)、德州海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公司),第三人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神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宏雁公司、仁睿公司、海太公司支付神钢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6.779664万元及利息(以36.77966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宏雁公司、仁睿公司、海太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神钢公司合法持有一张票据号码21044510387742020082070470390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8月20日,到期日2021年8月20日,出票人西创公司,收票人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叁拾陆万柒仟柒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承兑人西创公司,可转让,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该汇票由收票人背书转让给仁睿公司,后经海太公司、德州润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给神钢公司。汇票到期后,该汇票被付款方拒付,理由为票据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因此,神钢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西创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