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神钢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264号之一
原告:济南神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济南东城物资市场C区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61650K。
法定代表人:高金翠,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东座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2675B。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被告:仁睿智信(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4-1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6FNU0E。
法定代表人:李俊岩,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海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崇德八大道2566号海亚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二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P7PB8F。
法定代表人:刘爱彬,执行董事。
第三人: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87号恒大雅苑8号楼二层商铺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76165127R。
法定代表人:周晓雯。
原告济南神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钢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雁公司)、仁睿智信(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睿公司)、德州海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公司),第三人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神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宏雁公司、仁睿公司、海太公司支付神钢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6.779664万元及利息(以36.77966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宏雁公司、仁睿公司、海太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神钢公司合法持有一张票据号码21044510387742020082070470390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8月20日,到期日2021年8月20日,出票人西创公司,收票人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叁拾陆万柒仟柒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承兑人西创公司,可转让,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该汇票由收票人背书转让给仁睿公司,后经海太公司、德州润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给神钢公司。汇票到期后,该汇票被付款方拒付,理由为票据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因此,神钢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西创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