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114民初225号
原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东座2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156号。
原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29000元(收款人: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明湖支行,卡号:151531010********);
二、如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9000为基数,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由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