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3368号
原告:青岛启航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启航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启航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启航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降低至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邓淑娟
人民陪审员 匡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丛 媛
书 记 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