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65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后小区四区1号。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2,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一审第三人:**转,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56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再审申请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2以及一审第三人**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终662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