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4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