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24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