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154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4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